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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
公 告
刘黎明:
本院审理的原告邓玉仪诉被告刘黎明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粤1284民初560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邓玉仪与被告刘黎明于2022年7月4日签订的《房屋装修合同》;二、被告刘黎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邓玉仪工程款2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88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刘黎明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视为送达。
二0二三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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