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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
公 告
李飞国:
本院受理的原告蒋有才诉被告李飞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无法直接或用其他方式送达诉讼文书给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1284民初103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判令被告李飞国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蒋有才支付货款74083元。如国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收取为1652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李飞国支付。自本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大沙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该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该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