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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 东 省 四 会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邱将军:
本院受理原告广东四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谷支行诉被告四会市唐兴科技有限公司、胡伴兴、邱将军、胡柱辉、徐艳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法院邮政送达专递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1284民初18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一、被告四会市唐兴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四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谷支行归还借款本金2800000元、利息106474.68元、复利2530.43元(利息计算至2022年11月20日为106474.68元,之后的利息以借款本金28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7.44%计至2023年3月28日止;复利计算至2022年11月20日为2530.43元,之后的复利以拖欠利息为基数,按年利率11.16%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四会市唐兴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四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谷支行支付罚息(自2023年3月29日起以拖欠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1.16%计至借款本金清偿之日止)。三、被告四会市唐兴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四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谷支行支付律师费45468.06元。四、被告胡伴兴、邱将军、胡柱辉、徐艳芳对被告四会市唐兴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江谷人民法庭:0758-3615134、3515115
二○二三年六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