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东 省 四 会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林海岚、周志强:
本院受理的原告曾亚三、邓志敏、严旭明、郑桂珍、杨瑞祥、冼广林、罗玉莺、甘健芳分别诉被告林海岚、周志强、钟朝源劳务合同纠纷的八宗案件,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向你直接或用其他方式送达裁判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1284民初619、669、670、672、679、680、682、90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林海岚、周志强、钟朝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共同向各原告支付工资(其中:曾亚三2100元、邓志敏4433元、严旭明2933元、郑桂珍2100元、杨瑞祥2933元、冼广林2933元、罗玉莺770元、甘健芳2933元)。案件受理费共计为400元(各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林海岚、周志强、钟朝源共同负担。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六日
承办法庭:四会市人民法院江谷法庭
联系人:罗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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