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
公 告
欧少军:
本院受理原告张细泽与被告欧少军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粤1284民初35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欧少军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细泽支付运费21000元及利息(以21000元为基数,从2023年6月27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张细泽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