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
公 告
李小英:
本院受理的原告四会市城中区小伍塑料薄膜加工厂与被告李小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无法直接或用其他方式送达诉讼文书给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1284民初199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李小英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四会市城中区小伍塑料薄膜加工厂支付货款171432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171432元为基数,从2023年1月19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至付清货款之日止);二、被告李小英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四会市城中区小伍塑料薄膜加工厂支付律师费6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848.64元,保全申请费1407元,合计共5255.64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李小英负担。自本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该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该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