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
公 告
严亚伙:
本院受理的原告广东国兴农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严亚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无法直接或用其他方式送达诉讼文书给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1284民初24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严亚伙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国兴农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支付货款89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从2014年8月16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以欠付货款89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的标准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付清货款之日止,以欠付货款89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的标准计算);二、驳回原告广东国兴农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46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严亚伙负担。自本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该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该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