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
公 告
张贞兴:
本院受理原告广东博沃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张贞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被告张贞兴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广东博沃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偿付借款7000元及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其中5000元为基数从2021年3月4日起,2000元为基数从2021年5月10日起,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粤1284民初328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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