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
公 告
何金东、安徽高远建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朱红杰与被告何金东、安徽高远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何金东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朱红杰支付货款22145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从2021年9月1日起至实际偿还日止以22145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34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何金东负担。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粤1284民初322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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