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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
公 告
蔡朝宇:
本院受理的原告于松杰与被告蔡朝宇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无法直接或用其他方式送达诉讼文书给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粤1284民初316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松杰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9元,由原告于松杰负担。自本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