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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1284民初3163号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 2022-11-11

作者: 管理员

来源: 原创

阅读次数: 3796

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

   

 

蔡朝宇

本院受理的原告于松杰与被告蔡朝宇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无法直接或用其他方式送达诉讼文书给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粤1284民初316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松杰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9元,由原告于松杰负担自本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十一十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