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禤炜洲、四会市未来映画文化传播工作室:
本院受理原告肇庆大旺海印又一城商业有限公司(变更为:谢英和)与被告禤炜洲、四会市未来映画文化传播工作室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1284民初1568号民事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诉讼请求:1、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2、判令被告禤炜洲及四会市未来映画文书传播工作室清还原告拍摄款及底薪31000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另本院原定于2024年6月4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因笔误,现更正当事人为原告谢英和与被告禤炜洲、四会市未来映画文化传播工作室合同纠纷一案,故原定于2024年6月4日9时00分庭审取消,定于2024年6月11日9时30分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2024年 4月 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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