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沛兴商贸有限公司、戴安沛、李冬梅:
本院受理的原告肇庆新亚铝铝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沛兴商贸有限公司、戴安沛、李冬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1284民初499号起诉状及证据材料副本、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原告起诉要点:1.请求判令被告一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2,601,359.11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113,558.18元(违约金以被告一欠付货款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四倍标准计算,自首次逾期之日起计算,计算至2023年10月16日为113,558.18元,计算明细详见附件《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表》;2023年10月16日起算的利息按2,601,359.11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四倍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日止);2.请求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请求判令被告一、二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财产保全保险费、律师费(75,000.00元)、调查费、差旅费、公证费、鉴定费等一切费用。(上述暂合计2,789,917.29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7月1日9时30分在本院大旺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