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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
公 告
张奕健:
原告范刚与被告张奕健、四会市中天创展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无法直接或用其他方式送达裁判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1284民初278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张奕健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 原告范刚支付佣金8万元;二、驳回原告范刚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1868元(原告范刚已预交),由被告张奕健负担1807元,原告范刚负担61元。被告张奕健在履行本判决时向原告范刚径付1807元,本院不另作收退。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