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
公 告
曾培育:
本院受理的原告赵云龙诉被告曾培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无法直接或用其他方式送达诉讼文书给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1284民初198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曾培育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赵云龙归还款项316410元及利息(利息以31641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自2024年7月17日起计至实际清偿欠款之日止);二、驳回原告赵云龙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300元,公告费450元,合计77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曾培育负担6225元,原告赵云龙负担1525元。自本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该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该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四年十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