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
公 告
罗启忠:
本院受理的原告刘展升诉被告罗启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无法直接或用其他方式送达诉讼文书给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1284民初198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罗启忠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刘展升归还借款1500000元及逾期还款利息(逾期还款利息以借款本金150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自2024年7月17日起计算至被告清偿借款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刘展升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300元(原告已预交)、公告费450元,合计187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罗启忠负担。自本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该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该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四年十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