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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1284民初5196号公告送达被告蔡昱应诉材料及传票

发布日期: 2024-10-12

作者: 管理员

来源: 原创

阅读次数: 347

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

公  告

蔡昱

本院受理原告雍明与被告肇庆民欣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蔡昱、中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肇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市政建设事务中心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4)粤1284民初5196号。因你去向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肇庆民欣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蔡昱立即向原告支付工程款人民币326641.97元;二、判令被告肇庆民欣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蔡昱向原告支付欠付工程价款利息(以逾期未付工程款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自2023年1月1日起计算至全部工程款付清之日止,暂计算至2024年5月6日为人民币18816.04元(详见《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算表》)。以上暂合计为人民币345458.01元;三、判令被告中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肇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市政交通管理中心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上述工程款承担支付责任;四、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五被告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4年11271445分在本院大旺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四年十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