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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1284民初3690号民事判决书

发布日期: 2024-09-30

作者: 管理员

来源: 原创

阅读次数: 428

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

    

 

江门市滕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东莞市德豪家具有限公司与被告江门市滕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你去向不明,无法直接或用其他方式送达诉讼文书给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1284民初369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江门市滕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东莞市德豪家具有限公司支付装修款136873元及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以136873元为本金,自2024年7月9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东莞市德豪家具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686元,财产保全费1270元,合计295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东莞市德豪家具有限公司负担321元,被告江门市滕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635元。如不服该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该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九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