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
公 告
广州珊玛建材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肇庆市冰哥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珊玛建材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无法直接或用其他方式送达诉讼文书给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1284民初412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广州珊玛建材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肇庆市冰哥建材有限公司支付加工费36712.73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36712.73元为基数,从2024年7月23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59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广州珊玛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该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该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