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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公开审理首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发布日期: 2021-09-06

作者: 管理员

来源: 原创

阅读次数: 26328

831日下午,我院公开审理被告人吴某、郑某非法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案。此案是四会市首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领域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公诉机关指控,20207月开始,被告人吴某伙同案犯邱某(在逃)通过QQ、微信等方式从上线郭某龙处购买已实名认证及未实名认证的微信号码,并通过“ATM销售主力群”群内人员绑定身份证、银行卡等信息或回乡证信息进行实名认证后,将微信号转卖给包含被告人郑某在内的数人。经核算,从20207月至2021323日,被告人吴某以出售微信号码的收入共363925.88元,从中非法获利144883.35元。

2021117日至2021321日期间,被告人郑某从案犯邱某(在逃)及被告人吴某处购买微信号码后,将每个微信号加价转卖给他人赚取利益。经核算,被告人郑某向被告人吴某转账用于购买微信号35160元,向邱某转账用于购买微信号123685元,从中非法获利18000余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吴某、郑某买卖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不仅侵害了不特定公民个人信息和隐私等人格权利,而且危害不特定公民生命财产安全,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除应受到刑事处罚外,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

庭审经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和被告人最后陈述环节,我院依法查清了有关案件事实,案件将择期进行宣判。

随着大数据时代来临,公民信息与公民安全密切关联,公民信息被非法获取泄露,严重了侵扰公民生活安宁,甚至成为电信网络诈骗、敲诈勒索等多种犯罪的源头,扰乱社会和谐稳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此类案件受害群体广,个体维权成本高、取证难,成为人民群众反响强烈、密切关注的社会问题。

对此类犯罪行为,我院将坚决依法予以严厉打击,及时发挥公益诉讼对公共利益的修复、保护作用,为公民个人信息安全保护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