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开放40周年,全国人民对于改革开放40年的所取得成果、成就而感到骄傲,而广东作为改革开放的排头兵,更是改革开放的一个重要历史见证。广东,得改革开放之先,创造了对外开放和体制改革的先发优势,四十年间,全省经济保持稳定快速发展势头,社会经济面貌发生了巨大变化,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广东在改革的大潮中逐步确立了与商品经济相适应的市场观念、价值观念、时效观念、信息观念、法制观念等等新的观念。思想的解放,观念的更新,给经济发展注入了一股强劲的活力,有力地促进了广东经济先行发展。
随着社会的进步,经济的发展,商品经济使得人与人联系越来越紧密,商品交流、生活服务越来越频繁,随之而来纠纷越来越多。人民群众在享受经济发展、在享受改革开放的红利的同时,所面临的纠纷则越来越多,需要面对的法律问题越来越多。社会公众的法制意识也显著增强,司法环境发生深刻变化,司法工作遇到很多新情况、新问题,先行司法体制和工作体制中存在的不完善、不适应问题日益凸显,需要在改革中逐步完善和发展,因此在改革开放的大潮流中,司法改革也在不断前行。司法改革作为司法体制工作中的一项重大举措,目标是不断完善和发展我们司法体制和司法大环境。下面主要回顾一下司法实践工作中在历史发展中存在的一些问题。
一、司法腐败问题。在改革开放初期,国家在整个司法投入经费不足的情况下,曾经实行过一段时期的“自收自支”的政策,也就是说,法院的经费不足,需要法院自行解决,自己搞创收。这种做法虽然在一定的程度下解决了司法经费不足的问题,但是这个口子一开,国家权力机关的性质就发生了变化,司法腐败问题也随之而来,而现在预防和消除司法腐败问题是司法改革中的一个重中之重。同时,司法经费主要是由当地财政统筹拨款,这一财物管理制度往往会有一种“吃人嘴短”、“拿人手段”的错觉。一些案件会受到地方政府的干涉、阻碍,影响了司法独立性,还常常给当事人造成法院与政府是一家的错觉,严重影响了司法公信力,人民群众对于“一府两院”的概念和运行方式比较模糊,一知半解。
二、行政事务多,司法机关收行政化问题。长期以来,中国对司法人员实行与普通公务员相同的管理模式,一些地方党委、政府常常把法院、检察院等司法机关等同于普通的党政机关对待。招商引资、拆迁、创文创卫等党政机关的任务常常被分配到司法机关,不仅牵扯了办案精力,分散了办案力量,而且造成大量办案人员把宝贵的时间安排在行政工作事务中,不利于审判事业的发展,办案人员专心办案的积极性也大打折扣。
三、司法人员管理模式欠佳。由于没有确立科学的法院人员分类管理制度,导致法官人数庞大,而辅助人员稀少,大量与行使判断权无关的辅助事务也需要法官去处理,一些比较简单程序性工作例如送达、文书校对、当事人咨询答疑等工作也需要法官亲自处理,法官集中精力办案的时间减少,造成司法效力低下,最终形成案多人少、忙闲不均现象并存的结构性矛盾。
为解决长期以来司法工作中存在的严峻问题,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为维护人民群众合法利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国家长治久安提供坚强可靠的司法保障。司法改革一直在进行,并且一直在进步,司法工作也在改革中得到逐步的完善和发展。主要建立了以下的制度:
一、改革司法管理体制,推动省一下法院人财物统一管理。改革之前,由于我国司法人员和地方法院的经费,主要是按行政区域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担的体制,即由同级地方财产统筹拨款。这样使得司法机关很容易受制于地方行政部门,容易助长地方保护主义,影响司法公正,乃至滋生各种司法腐败。因此,必须要改革司法管理体制,推动省以下法院人财物统一管理。对人的统一管理,主要是建立法官统一由省提名,管理并按照法定程序任免的机制;对财物的统一管理,主要是建立省以下地方法院经费由省级政府部门统一管理机制,同时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收取的诉讼费、罚金、没收的财物以及追缴的赃款赃物等,统一上缴省级国库。这些改革在广东已经逐步得以落实。实现人财物统一管理,提高了司法工作人员的待遇,特别是提高了一线基层单位的待遇,这样既可以达到预防司法腐败的目的,同时,也可以吸引更多优秀的人才回归到基层一线单位,避免大量的人员拥挤到珠三角等发达地区。
二、法院去行政化。司法改革的焦点是去行政化,尤其是法院的去行政化,法院去行政化的主要目标是保证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对法院来说,审判权应当居于核心地位,审判管理权居于辅助地位。但是,实际情况时有相反,比如,行政化的审判管理权常常干预、影响甚至主宰了审判权,审判权有时反而失去了独立性和自主性。因此,法院工作必须要去行政化,必须要严格遵循司法规律,完善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制度。以前的案子需要院长、庭长审批,或者需要下级法院向上级法院请示报告,根据上级法院的明示或者暗示来判决案件,导致审判分离,审案者不判案,判案者不审案,违法了司法的亲历性原则。现在,按照“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 的改革目标,法院的内部一般都会明确各自的权限,依法界定、规范各类审判主体的审判权和运行机制,明确法官和合议庭的办案责任制。如取消了院长、庭长的对文书的审批权,院长、庭长只对属于自己职权的范围内行使权力,由承办人对主审案件负责,并且采用终身责任制的模式,真正做到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
三、建立科学的法院人员管理制度。首先,将法院人员分为法官、审判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分类管理,对于不同的人员,建立不同的待遇以及晋升机制。其次,建立法官原额制。对法官在编制限额内实行原额管理,确保法官主要集中在审判一线,高素质人才能够充实到审判一线。再次,逐步实行1+1+1的审判工作模式,即一个法官配一个书记员、一个法官助理。广东省大部分地区均能逐步实现这种模式,少数经济较为发达,矛盾纠纷较频繁,案子较多的地区甚至达到了1+1+2甚至1+1+n的模式,即一个法官配一个书记员,配2个以上法官助理,这种模式,可以让法官集中精力办案,对于一些程序性的问题,或者一些较为简单的问题交予法官助理和书记员,可以大幅度增加工作效率。但是在建立1+1+1审判工作模式下,对于书记员、法官助理各自的工作职责要理清,避免出现分工不均,职责不明的现象。要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及考评机制,真正发挥两者之间的相互合作的作用,让书记员、法官助理更好地为法官分担事务,更好地为人民服务。
致敬改革开放取得的成就和发展,同时也要铭记改革开放走过的弯路。改革的阵痛不可避免,走过的弯路值得警惕。从改革开放初期冲破社会主义不能搞市场经济的禁区,到打破城乡二元对立进行农村税费改革,到国企改革中的下岗潮;到维护公民基本人身权利的废止收容遣送、劳动教养,再到纠正和防范冤假错案,改革开放,绝不是轻轻松松,敲锣打鼓就能实现的,复兴之路充满荆棘。改革开放中,我们尚且走过弯路,同样,司法改革的过程中走过弯路。改革,就是要改变,就是要革新,改革的道路绝对不是一帆风顺,一蹴而就的。在改革的过程中遇到困难,走过弯路是正常的,是不可避免的,我们不能因为有失误就否定改革的作用。因此,我们要健全容错、纠错机制,给改革创新者撑腰鼓劲,让广大干部愿干事、敢干事,能干成事。让真正的改革创新者能放松闯、放手干。当然,容错不等于无限度宽容,更不等于可以乱来,应该要建立容错和纠错并存的制度。
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是习总书记对我们的要求,也是国家和人民群众对我们的要求。作为一名法院工作人员,我们必须深刻的认识到中国正在发生巨大的变化,社会发展越快,需要解决的矛盾越多,越来越多的案件涌向法院,在此大背景下,我们必须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立足本职,扎实做好本职工作,在履职尽责中更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推进法治建设,预防腐败的滋生。在伟大中国的新征程中,我将不忘初心,牢记使命,牢牢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贡献自己的力量,努力让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焕发出更强大的生命力。
四会市人民法院
张瑞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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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改革开放的伟大成就和宝贵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