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2020-07-11   星期六  阴25-32度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欢迎访问四会市人民法院网站

当前位置: 首页 > 公告公示 > 法院公告 > 浏览文章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调解协议公告

发布日期: 2020-10-22

作者: 管理员

来源: 原创

阅读次数: 29434

本院在审理四会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朱某彬犯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一案中,四会市人民检察院以公益诉讼人身份对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朱某彬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案,诉讼过程中,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

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八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的工作规范(试行)》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将调解协议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公益诉讼人诉求及案件基本事实

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朱某彬对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造成生态环境损失人民币8400元承担赔款责任(该款上缴国库)。2.判令被告朱某彬赔偿本案支出的专家咨询费人民币14000元(该款上缴国库)。3.判令被告朱某彬对其侵权行为在市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事实和事由:被告朱某彬以饲养为目的,于2019年11月在一名微信号:“KT898999”的男子处购得水獭3只,放在四会市南江工业园工业大道43号裕龙石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裕龙公司)的房间饲养。2020年5月29日,公安机关在裕龙公司办公楼二楼查获上述野生动物活体3只。

经华南动物物种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涉案的小爪水獭3只属于国家二级重点保护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四会市人民检察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委托了专家对本案造成生态环境损害进行评估,专家意见认为:人为的捕捉和非法贸易,导致动物数量的减少,进而对整个生态系统造成损害。上述动物被捕捉造成生态环境损害费用合共人民币8400元。四会市人民检察院为此支付专家咨询费人民币14000元。朱某彬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破坏了野生动物资源和生态环境,损害了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朱某彬在购买和饲养上述国家保护动物时并未取得相关部门的许可。

二、调解协议内容

1.被告朱某彬在签订调解书之日起次日对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造成生态环境损失人民币8400元承担赔偿责任(该款上缴国库)。2.被告朱某彬在签订调解书之日起次日赔偿本案支出的专家咨询费人民币14000元(该款上缴国库)。3.被告朱某彬在签订调解书之日起七日内在市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本调解协议已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确认,在此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有关自然人、法人和社会组织认为调解协议不足以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如公告届满后无有关自然人、法人和社会组织提出书面异议,或提出书面异议经本院审查不成立,本院将在审查确认上述协议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下,依法出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

特此公告。

联系方式:0758-3366209、0758-3615203

地址: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二0二0年十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