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
公 告
王磊西:
本院受理原告张爱民诉被告王磊西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肇四法民三初字第5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王磊西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张爱民5090.84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公告费450元由被告负担。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一六年八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