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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肇四法民一初字第859号公告

发布日期: 2016-04-06

作者: 佚名

来源: 本站原创

阅读次数: 21411

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

公  告

吴金强

本院受理原告曾玉英与被告四会市东城区创辉信息服务部、吴金强、吴国华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去向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肇四法民一初字第859号民事裁定书。本院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曾玉英的起诉。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0一六年四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