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
公 告
彭柏文(住广东省东莞市大朗镇黎贝岭村459号):
本院受理原告蓝德坚诉被告彭柏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蓝德坚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本案按撤诉处理。由于你去向不明,无法直接或用其他方式送达裁判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肇四法民二初字第323号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一六年七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