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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肇四法民二初字第323号公告

发布日期: 2016-07-05

作者: 佚名

来源: 本站原创

阅读次数: 21328

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

 

 

公    告

 

彭柏文(住广东省东莞市大朗镇黎贝岭村459号):

本院受理原告蓝德坚诉被告彭柏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蓝德坚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本案按撤诉处理。由于你去向不明,无法直接或用其他方式送达裁判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肇四法民二初字第323号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一六年七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