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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
公 告
莫小华:
本院受理原告张碧富诉被告莫小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17)粤1284民初810号],原告于庭审后补充提交了以下材料:1、说明;2、账户明细查询(三份)。另,原告称银行流水记录只显示交易对方的银行账号,未显示开户名信息,为了查对被告结算后银行转账付款情况,申请本院向广东四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调取原告名下银行账户(6217281322000075160)自2014年10月至2017年7月的银行流水记录(显示对方户名及账户),该行向我院提供了《账户交易明细查询》。因你去向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述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由审判员邱毅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廖雪梅、夏睿娜组成合议庭,请你于2018年2月8日上午9时到我院第三审判庭就上述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发表质证意见或请于2018年2月8日前向我院提交书面的质证意见,否则视为你放弃对上述材料的质证权利。
特此公告
二Ο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