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向法院提供被告地址是原告应该做的事,我们没有义务提供送达地址吧”,位于四川省的某装饰公司法定代表人在电话中如是说道。
被告四川某装饰公司与原告宜宾某公司有着长期商业合作关系。起先,被告向原告订购一批铝合金型材产品,原告按合同约定向被告指定的货物加工地运送了货物,经对账后被告却迟迟未支付货款,原告遂诉至四会市人民法院大沙法庭。
承办该案件的法官欧阳杜鹃收到案件后,认为本案诉讼标的金额虽然高达120万元,但权利义务明确,遂在诉前调解阶段便积极介入,但在前期与被告的沟通中却出现了开头的一幕。被告应诉态度消极,在挂断电话后还向法院邮寄了管辖权异议申请书,调解工作一度陷入困境。
诉讼中,原告向法院提交了财产线索,显示被告在四川省南充市法院作为申请执行人有一笔执行款即将到位。欧阳法官决定采取“保全+调解”相结合的“以保促调”解纷模式,促使被告主动应诉。她及时与南充法院的执行法官取得联系,在了解到被告在该法院的执行案件已经有初步的执行和解方案后,立即制作保全裁定,成功控制了被告在南充法院的执行案款。保全裁定作出后,被告四川某装饰公司主动联系了欧阳法官,表示愿意与原告进行调解。
“你看,合同已经约定了管辖地为四会,你们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明显是恶意拖延诉讼时间的行为”、“现在你们的公司账户已经被冻结,无法开展业务,最重要的是解决问题,缩短资金冻结时间,恢复正常生产经营!”。在欧阳法官耐心与被告法定代表人释法明理、分析利弊后,被告也认识到了前期消极应诉行为的不利后果。另一方面,欧阳法官也积极与南充法院的执行法官对接,确保案件信息的及时共享和沟通,针对原告提出的已冻结执行款如何在执行中兑现的问题,在征询南充法院意见后,欧阳法官向原告释明可以在和解协议中要求被告向南充法院提交申请书,指定原告公司账户为执行款收款账户,以保障本案件款项的支付。
最终,在法院的促成下,原、被告双方就案涉货款达成了和解协议,被告承诺分三期支付货款,原告同意在被告按约定履行的情况下免除被告的违约金,并在收到调解书后申请解除被告公司的部分账户,确保被告公司能正常进行经营活动。为避免“节外生枝”,欧阳法官在双方签订和解协议的当天,直接利用线上调解平台确认了双方的调解协议,并于当天制作了调解书电子送达双方。这一高效、便捷的调解方式得到了当事人的高度认可。
本案的成功调解,离不开两地法院的“财产保全”接力与信息共享,打通了调解的最后“一公里”,既切实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体现了两地法院共同践行能动司法的工作宗旨。
(图为调解现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