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十七岁少年和朋友在邀约女生时,与女生男友产生争执,遂手持摩托车U型锁打伤该男子,又用菜刀砍伤其同学。近日,我院审结了该起故意伤害罪案件,依法判处被告人项某有期徒刑六个月。
1997年出生的项某家住肇庆大旺,初中毕业后就在社会上闯荡。前年12月初,项某和朋友黄某、徐某等人在大旺吃宵夜,后因为徐某要去广东信息学院接其女友薛某,四人便驾驶三辆摩托车来到薛某所在的大排档。在此期间,项某邀约薛某的朋友林某一起出去玩,但遭到其男友反对,双方随即产生争执。气急败坏的项某和黄某拿上摩托车后面的U型锁殴打林某男友。其同学陈某见状上前阻止,项某不但不收手,还跑进大排档里拿出一把菜刀将陈某砍伤。经鉴定,陈某的损伤程度是轻伤二级。过了几个月,项某和黄某来到公安机关自首。
本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项某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对方轻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被告人项某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已经赔偿了被害人陈某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依法可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现案件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