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2020-07-11   星期六  阴25-32度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欢迎访问四会市人民法院网站

当前位置: 首页 > 案例分析 > 浏览文章

对方没开发票就能欠钱不还?

发布日期: 2013-12-26

作者: 佚名

来源: 本站原创

阅读次数: 28022

 对方没开发票就能欠钱不还?
法官:未开发票不能成为不支付欠款的抗辩理由

南方法治日报  2013年12月6日      作者:邵平 
 

   依据双务合同的本质,合同抗辩的范围仅限于对价义务。一方不履行对价义务的,相对方才享有抗辩权。支付加工欠款与开具发票是两种不同性质的义务,前者是合同的主要义务,后者并非合同的主要义务,二者不具有对等关系,一方以另一方未及时开具发票作为拒绝支付加工款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

  【案例】 让合作单位加工鞋子却拖欠货款

  国信鞋厂作为永福鞋厂的合作单位,双方多次进行来料加工的业务来往。2011年,国信鞋厂为永福鞋厂加工了4批鞋,永福鞋厂分别进行了验收。去年8月,永福鞋厂向国信鞋厂立下欠条,确认永福鞋厂欠国信鞋厂2011年度加工款3万元,并承诺在同年1230日一次性付清。但付款期限届满后,永福鞋厂以国信鞋厂未开具发票为由拒绝支付欠款,国信鞋厂因此向法院提起诉讼。

  【审判】 自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须付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是加工合同纠纷,争议的焦点是永福鞋厂是否以国信鞋厂未开具发票为由拒绝给付加工款的问题。发票体现的是国家与纳税人之间的行政管理关系,不是加工合同关系。不开具发票属于违反《发票管理办法》的行政法律关系,不是民事法律关系。永福鞋厂和国信鞋厂未对发票的开具作出约定。如果一方拒绝开具发票,另一方可以向税务机关反映,但不能成为拒付款项的抗辩理由。

  本案讼争的加工合同,完成加工后交付标的物和支付加工款分别是双方当事人的主要合同义务,国信鞋厂已经交付了标的物,并为永福鞋厂接受,其合同的主要义务已经履行完毕。永福鞋厂应当履行支付加工款的义务,其不能以国信鞋厂未开具发票作为迟延履行其合同义务的抗辩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51条、第263条的规定,法院判决:永福鞋厂自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加工款3万元给国信鞋厂。

  法官说法

  开发票不属加工合同的主要义务

  法官表示,本案是加工合同纠纷,争议的焦点在于永福鞋厂能否以国信鞋厂未开具发票作为拒付加工款的抗辩理由。

  加工合同是指加工方按照定作方提出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定作方接受加工方完成的工作成果并给付约定报酬而订立的合同。加工合同是当事人双方互相承担对待给付义务的合同,属于双务合同。

  我国《合同法》第36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第94条还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义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合同法》这些规定中都提及了“主要义务”的概念,所谓主要义务,一般是指根据合同性质而决定的直接影响到合同的成立及当事人订约目的的义务。例如,在买卖合同中,主要义务是一方交付标的物,另一方交付价款。而在加工合同中,主要义务就是一方完成合同项下的加工物,另一方依约支付加工款项。合同中主要义务的特点在于,主要义务和合同的成立或当事人的缔约目的紧密相连,对主要义务的不履行将会导致债权人订立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债务人的违约行为也会构成根本违约,债权人有权解除合同。在双务合同中,如果一方不履行其依据合同所负有的主要义务,另一方有权行使抗辩权。而开具发票的义务不属于加工合同中的主要义务,一方当事人违反该义务并不构成根本违约,另一方当事人不能仅仅因为对方未能及时出具相应发票而主张解除合同。同样道理,在一方违反约定没有开具发票的情况下,另一方不能以此为由拒绝履行合同主要义务即支付加工价款。除非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一方不及时开具发票,另一方有权拒绝支付加工价款。这种情况就意味着双方将开具发票视为与支付加工价款同等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