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样的解决方式是我最想看到的,谢谢法官和两位调解员。”日前,四会法院大沙法庭成功化解了一起合伙合同纠纷案件,并出具了该庭第一份文号为“诉前调书”的民事调解书,帮助两位相识多年的当事人握手言和。这是大沙人民法庭自启用立案功能以后,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全面开启诉源治理新篇章的又一生动体现。
李某甲(化名)与李某乙(化名)均为四会市大沙镇村民,双方于2008年合伙经营农场生意,约定经营过程的盈利以及亏损由双方平均承担。2010年,经双方结算,李某乙应向李某甲支付经营过程中亏损款65767元。经李某甲多次催讨,李某乙拒不支付,李某甲遂向法院提起诉讼。李某甲向大沙人民法庭提交立案申请后,表示希望通过缓和的方式解决本案纠纷。
大沙法庭法官经查阅案卷,认为双方争议不大,在取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对该案启动诉前调解程序,同时依据我院与四会市司法局联合印发的《四会市人民调解与诉讼调解衔接工作方案(试行)》,依法将该纠纷委托大沙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双方柔性化解纠纷。大沙镇人民调解委员会收到该庭出具的诉前委托调解函后,立即指派调解员麦浩枫、区芷瑚介入调解。
调解过程中,李某乙表示李某甲主张的合伙时间与实际有出入,而且当前自己经济困难,无法全部履行还款义务。由于双方对履行问题产生分歧,在调解一度中断之际,调解员联系大沙法庭挂点法官重新梳理案情,调整调解策略。考虑到双方为相识多年的朋友,调解员和法官决定从修复双方多年友情的角度入手,在法理及人情上耐心做好二人的沟通工作,平和各自的对立情绪,并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引导当事人合理调整自己的主张,力促双方达成一致意见。
最终,经过调解员和法官的多番努力,李某乙承诺分三期付清对李某甲的欠款,李某甲也自愿免除李某乙5767元的还款义务,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并向法院申请出具民事调解书。
承办法官经审查后确认调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出具该庭第一份“诉前调书”文号的民事调解书,及时确认双方调解协议效力。至此,一起合伙合同纠纷从进入诉前调解程序后仅需半天便得以高效圆满解决,同时也避免了双方对簿公堂,修复了双方的关系。
本次调解中,大沙人民法庭通过委托调解方式高效解决纠纷,出具首份“诉前调书”文号的民事调解书,切实保障了人民群众在解纷方式上的参与权和选择权。
今年以来,我院通过“一站式”多元解纷平台受理诉前调解案件780宗,目前已成功化解156宗,其中作出“诉前调确”号裁定书42份,“诉前调书”号调解书11份,有效减轻了当事人的时间及诉讼成本,减少了进入诉讼程序的案件数量,进一步推动矛盾纠纷实质化解在基层。
(图为调解现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