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法官,我自愿将四口鱼塘交还给法院处置,请法院酌情考虑不要处罚拘留我。”被执行人李某诚恳地表示。近日,我院执行局积极运用预处罚机制,妥善执结一宗腾退执行案,70亩鱼塘“强制腾退”变“主动腾退”,有力维护了司法权威。
2022年底,陈某诉李某鱼塘排除妨害纠纷一案经二审终审,法院判决李某应于十五日内腾退占用的70亩鱼塘并返还给陈某使用。判决生效后,李某不仅拒绝腾退鱼塘,反而继续下新鱼苗养殖,企图将涉案鱼塘继续占为己用。无奈之下,陈某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该案由我院执行员张展豪承办,考虑到法院启动强制腾退将面临财物转移、现场执行稳控等实际困难且会耗费大量司法资源,为取得这个两难问题的最优解,承办人决定先打电话做被执行人李某的思想工作,希望李某能配合自愿腾退鱼塘。然而,李某得知是陈某申请强制执行后,不仅不肯腾退,还公然放话:“我的鱼塘里面这么多鱼,我的损失找谁赔?谁敢来动动试一试……”之后便挂断电话。
得知被执行人的态度后,承办人立即着手实地勘察等准备工作,对强制腾退不动产进行风险评估,并制定详细周密的强制腾退实施方案。在走访当地村委过程中,承办人得知李某并非案涉鱼塘的实际耕作人,其早已将鱼塘转租给了案外人廖某,案件似乎有了突破口。于是,承办人迅速通过村委会与廖某取得联系,经多次行释法明理,廖某最终同意配合法院开展腾退工作。一周后,廖某向承办人反馈鱼塘里的鱼已经清理完毕,强制腾退有了现实可能性。可是,当承办人再次联系李某时,李某依然采取拒不配合的态度并扬言:“法院要退,就自己强制腾退,我不知道情况,里面还有很多鱼,你们想怎么样就怎么样”。鉴于廖某与李某的陈述存在明显矛盾,承办团队为弄清事实,再次来到涉案鱼塘勘察,并邀请附近多名有经验的鱼塘主一起查看涉案鱼塘的存鱼状态,最终确认鱼塘里已基本无鱼。
从一开始的拒不配合,到后来的有能力履行而故意拖延、妨碍执行,承办人认为李某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的行为完全符合实施15日司法拘留的处罚条件。但秉持善意文明执行理念,承办人决定“先礼后兵”,建议合议庭先向李某送达《预拘留通知书》,如其在宽限期内仍拒不执行再对其正式拘留。签发《预拘留通知书》当天,承办人传唤李某到庭,郑重告知其若再不纠正妨碍执行的行为,法院将对其实施15日的司法拘留。李某收到《预拘留通知书》后,一改往昔蛮横的态度,不久就主动联系承办人,表示深刻反省错误,自愿腾退鱼塘,于是便有了文章开头的那一幕。
最终,鱼塘顺利地交付给了陈某。申请执行人陈某特委托儿子向我院承办团队送来“雷霆出击,公正严明”的锦旗表示由衷的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