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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试通过、入职被“鸽”,求职者的损失谁承担?

发布日期: 2025-12-26

作者: 管理员

来源: 原创

阅读次数: 56

面试顺利通过,

薪资、试用期都已确定,

招聘主管反复承诺“就差最后审批”,

求职者却在40余天后

被告知“岗位黄了”?

错失的就业机会、这段时间的收入损失

该由用人单位买单吗?

一起看看这起案件↓↓↓

基本案情

2024年9月,伍某通过某软件收到某公司法务主管岗位的招聘邀请,随后添加某公司招聘主管微信沟通。其后,伍某参加某公司组织的面试,面试后招聘主管告知其面试通过,要求提交薪资流水以定薪,并于当日确定试用期薪资及试用期。

后续该招聘主管多次要求伍某提交《职位申请表》、身份证、学历证书、体检报告等入职材料,且作出“争取周三入职”“差最后一个审批”“应该这两天可以过”等表述,让伍某确信将成功入职。伍某基于该信赖,从原公司离职后未寻找其他工作,持续等待入职审批。
直至2024年10月底,某公司另一招聘专员告知伍某,因公司架构调整,其入职申请未获明确表态,建议其另行寻找工作机会。伍某认为某公司的拖延行为导致其浪费40余天时间、错失其他就业机会,遂诉至法院,要求某公司赔偿丧失其他就业机会、社会保险及公积金等各项损失共计19857元。
某公司则辩称,双方未订立劳动合同、未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入职流程未审批完成,且已告知伍某“入职有点悬”,也从未限制其另行求职,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


四会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为缔约过失责任纠纷,缔约过失责任的成立需满足一方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存在过错、造成对方信赖利益损失且过错与损失存在因果关系。

某公司工作人员的行为使伍某形成合理信赖,某公司招聘主管作为公司人事部门成员,以公司名义通知面试、确定薪资、要求提交入职材料并作出入职相关承诺,伍某显然有理由相信将与某公司建立劳动关系。

某公司存在违反附随义务的行为,其公司效益下降、人员缩减,但未及时向伍某披露岗位招录可能取消的风险,仅以“流程未审批”拖延。伍某因信赖某公司的录用承诺,离职后未寻找其他工作,客观上丧失了就业机会,产生了实际损失。伍某主观善意无过错,某公司在40余天的磋商中未说明审批障碍或提供解决方案,存在明显过错。

综上,某公司构成缔约过失责任,应赔偿伍某信赖利益损失。对于赔偿范围,考虑伍某需要一定的时间寻找新的工作机会以获得收入来源,参考某公司向伍某作出的薪资承诺,法院支持了伍某请求某公司向其赔偿自某公司告知其薪酬待遇当天至明确不录用当天期间的薪酬损失,但不支持社会保险、公积金等预期利益损失。

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导致另一方信赖利益受损而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求职者在招聘过程中,若用人单位工作人员以公司名义作出确定薪资、要求提交入职材料、承诺入职时间等具有明确缔约指向的行为,且工作人员具有相应职权,求职者即可形成合理信赖。

用人单位的诚信义务不可忽视。招聘过程中,用人单位应秉持诚实信用原则,及时、全面地向求职者披露与缔约相关的重要信息,包括岗位招录的真实情况、审批进度及可能存在的风险。若岗位招录存在取消或变更的可能,应第一时间告知求职者,避免其产生不必要的信赖并遭受损失。信赖利益损失的赔偿范围以实际损失为限。求职者因信赖用人单位的缔约行为而放弃其他就业机会、产生的工资收入损失等,属于信赖利益损失的范畴,用人单位应予以赔偿。但对于未实际发生或缺乏明确依据的损失,法院将不予支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第五百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