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中夫妻感情破裂的认定
----阮某某诉陈某强离婚纠纷案
关键词 离婚 夫妻感情
裁判要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
案例索引
四会市人民法院(2015)肇四法民初字第258号民事判决书
基本案情
原、被告于1994年在番禺打工时认识,1994年底按农村习俗摆酒结婚,1995年3月生育大儿子陈某某,1997年1月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2011年2月生育小儿子陈某乐。由于被告长期在外打工,原、被告的家庭生活都是聚少离多。且因被告沉迷赌博,赌输了就回家向原告要钱,稍不如意就打骂原告,2005年因建广贺高速公路补偿了7万多元都让被告赌博输光。对于被告的赌博恶习及家庭暴力行为,原告总是一忍再忍,寄望被告能有改过之日。但在今年元旦期间,被告又因家庭琐事将原告打致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和肾挫伤,原告因此入院治疗4天。期间,被告不但不反省自己的行为,反而出言刺激原告。对于被告的种种恶行,原告实在是忍无可忍。为了避免再受被告的暴打,原告在征求家人意见后,特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离婚后,小儿子陈某乐由原告携带抚养,抚养费用原告可以自行解决,但被告必须承担大儿子陈某某读大学期间的全部学习费用。婚后双方于1998年购买位于四会市东城街道汇林路一巷八座18号(东城教师楼)的房屋,该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依法予以均分。据此,请求判令:
1、准许原告与被告离婚。
2、大儿子陈某某的学习费由被告负担,小儿子陈某乐由原告携带抚养。
3、平均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4、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辩称:我没有赌博恶习,也没有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行为,且婚生儿子年纪尚少,我和原告尚有夫妻感情,两人是可以和好如初的,故坚决不同意离婚。
裁判结果
四会市人民法院2015年4月2日作出(2015)肇四法民一初字第258号民事判决书:不准原告阮某某与被告陈某强离婚。
裁判理由
原、被告经过一段时间的相互了解后自愿登记结婚,婚姻基础较好,且生育了两名儿子,婚姻关系存续十多年,已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建立了幸福家庭,双方均应珍惜夫妻感情和家庭。双方产生矛盾,主要原因在于被告长年外出工作,两地分居,原告怀疑被告有赌博恶习,双方缺乏有效沟通,才导致夫妻矛盾激化。今后,原、被告只要珍惜己建立十多年的夫妻感情,从为儿子营造一个完整幸福的家庭出发,互信互爱、多加理解、体谅,遇事多沟通协商,原告摒弃离意,被告积极主动争取和好,重新赢得原告的谅解和信任,夫妻感情还是有和好可能的。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破裂的依据不足,其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求不符合法定的离婚条件,本院不予支持。
【法官后语】
离婚案件中是否判决离婚,除了一些依据法律规定应当判决离婚的情况外,最关键的是看夫妻感情是否破裂,而要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
(一)婚姻基础。婚姻基础是双方建立婚姻关系时的感情状况和相互了解的程度。它是缔结婚姻关系的起点,对婚后感情的建立、矛盾的化解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看婚姻基础就是要了解双方认识的方式、结婚动机及目的。一般来说,婚姻基础好,婚后感情容易融洽,即使产生了矛盾,消除矛盾维持婚姻的可能性也大。反之,婚姻基础差,婚后难以建立起真正的感情,出现矛盾,就难以调和。
(二)婚后感情。在分析婚后感情时,应当联系婚姻基础,分析夫妻婚后感情发展变化,判断双方的感情发展方向。
(三)离婚原因。离婚原因是原告提出离婚的主要依据,也是原告、被告在诉讼过程中争执的集点和核心。双方为争取胜诉,常掩饰其离婚的真实动机、扩大事实甚至捏造事实。在分析离婚原因时必须注意查清离婚的真正原因,分清是非、明确责任,正确判断夫妻感情破裂的程度。
(四)夫妻关系的现状及有无和好可能性在上述四看基础上,进一步透视夫妻关系现状及把握各种有利于夫妻和好的因素,对今后双方关系的发展前途作出预测。
本案中原、被告自愿登记结婚10年,且生育了两名儿子,婚姻基础和婚后感情较好。双方产生矛盾的原因在于两地分居,婚后缺乏沟通、了解和信任。只要双方能够互相谅解、互相沟通,互相信任,是可以建立一个幸福家庭的,夫妻感情也可以进一步加深,夫妻感情尚未达到彻底破裂的程度。原告主张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但未向法庭提供充分的证据。因此,原告的离婚请求理由不充分,未符合离婚的法定条件。
一审审判员:李学全
编写人:四会市人民法院 邵平
附件:
广 东 省 四 会 市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肇四法民一初字第258号
原告阮某某,女,1975年出生,汉族,广东省广州市人,住四会市东城街道。
委托代理人欧庆华,广东兴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江颖诗,广东兴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陈某强,男,1971年出生,汉族,广东省四会市人,住四会市东城街道汇林路。
上列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3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阮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欧庆华、江颖诗,被告陈某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1994年在番禺打工时认识,1994年底按农村习俗摆酒结婚,1995年3月生育大儿子陈某某,1997年1月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2011年2月生育小儿子陈某乐。由于被告长期在外打工,原、被告的家庭生活都是聚少离多。且因被告沉迷赌博,赌输了就回家向原告要钱,稍不如意就打骂原告,2005年因建广贺高速公路补偿了7万多元都让被告赌博输光。对于被告的赌博恶习及家庭暴力行为,原告总是一忍再忍,寄望被告能有改过之日。但在今年元旦期间,被告又因家庭琐事将原告打致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和肾挫伤,原告因此入院治疗4天。期间,被告不但不反省自己的行为,反而出言刺激原告。对于被告的种种恶行,原告实在是忍无可忍。为了避免再受被告的暴打,原告在征求家人意见后,特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离婚后,小儿子陈某乐由原告携带抚养,抚养费用原告可以自行解决,但被告必须承担大儿子陈某某读大学期间的全部学习费用。婚后双方于1998年购买位于四会市东城街道汇林路一巷八座18号(东城教师楼)的房屋,该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依法予以均分。据此,请求判令:
1、准许原告与被告离婚。
2、大儿子陈某某的学习费由被告负担,小儿子陈某乐由原告携带抚养。
3、平均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4、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辩称:我没有赌博恶习,也没有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行为,且婚生儿子年纪尚少,我和原告尚有夫妻感情,两人是可以和好如初的,故坚决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于1994年在番禺打工时认识;1994年底,双方按农村习俗摆酒结婚;1995年3月5日生育大儿子陈某某;1997年1月21日,双方自愿到四会市黄田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尚好,2011年2月8日生育小儿子陈某乐。
原、被告于1998年向四会市东城教育办集资购买了位于四会市东城街道汇林路一巷八座18号的房屋;双方均认为没有债权债务。
本院认为:原、被告经过一段时间的相互了解后自愿登记结婚,婚姻基础较好,且生育了两名儿子,婚姻关系存续十多年,已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建立了幸福家庭,双方均应珍惜夫妻感情和家庭。双方产生矛盾,主要原因在于被告长年外出工作,两地分居,原告怀疑被告有赌博恶习,双方缺乏有效沟通,才导致夫妻矛盾激化。今后,原、被告只要珍惜己建立十多年的夫妻感情,从为儿子营造一个完整幸福的家庭出发,互信互爱、多加理解、体谅,遇事多沟通协商,原告摒弃离意,被告积极主动争取和好,重新赢得原告的谅解和信任,夫妻感情还是有和好可能的。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破裂的依据不足,其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求不符合法定的离婚条件,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阮某某与被告陈某强离婚。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李 学 全
二0一五年四月二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陈 绯 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