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点提示】 第三人撤销之诉达到立案条件需具备五个条件,即主体条件、客体条件、事由条件、原因条件、期限条件,缺一不可。
【案例索引】(2013)肇四法民立字第5号
【案情】
起诉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天河支行(下称交行天河支行)。
被起诉人:广东省石油化工专用设备四会制造厂有限公司(下称石化设备四会公司)、
广州长盈贸易有限公司(下称长盈公司)。
起诉人交行天河支行诉称:2008年11月13日,起诉人与被起诉人石化设备四会公司签订《穗交银天河2008年抵字8041号抵押合同》,被起诉人石化设备四会公司以其位于四会市城中街道白沙头的土地及厂房等作为抵押物,自愿为广东粤景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借款抵押担保,双方依法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后由于粤景集团公司未能按期还款,起诉人将被起诉人石化设备四会公司等相关责任人诉至法院并依法申请强制执行。在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下称天河法院)依法拍卖被起诉人石化设备四会公司位于四会市城中街道白沙头土地使用权及其房产期间,被起诉人长盈公司以案外人身份向天河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要求保护期租赁权,并且拒不腾空及迁出被执行的土地及房产。天河法院作出(2013)天法执异字第8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被起诉人长盈公司的执行异议。在上述背景情况下,两被起诉人却以“涉案土地及其房产”存在租赁合同纠纷为由向四会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经四会市人民法院作出(2013)肇四法民初字第85号判决。起诉人认为(2013)肇四法民初字第85号判决认定事实存在错误,损害了起诉人对“涉案土地及房产”担保物权和债权的实现,请求法院撤销(2013)肇四法民初字第85号判决。
【审判】
我院严格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及相关条文解释对交行天河支行的起诉进行审查,除审查其须具备起诉的一般要件外,还审查其是否具备以下五个条件:(1)主体条件:原告应是原诉讼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即其既可能是对原诉讼的诉讼标的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也可能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被告应是原诉讼的原告和被告,由于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目的是撤销或改变原生效裁判,因而须以原生效裁判的双方当事人为共同被告,至少应以原生效裁判的原告或被告一方为被告。(2)客体要件:诉讼客体应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如果法院的裁判尚未生效,第三人还可以参加诉讼,无需提起撤销之诉。(3)事由条件:其民事权益因生效裁判而受到损害。案外人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需有证据证明原生效裁判存有错误,且使其民事权益因此受到损害。(4)原因条件:有正当理由而未能参加原诉讼。即该案外第三人系因不可归责于己的原因而未能参加原诉讼,比如该案外第三人当时在国外,或当时根据正常途径根本不可能知道原诉讼的存在。如果第三人因自己的故意或过失而未参加诉讼,则不能提起撤销之诉。(5)期限条件:在法定的期限内起诉。第三人撤销之诉,应当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因生效裁判而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我院审查后认为,交行天河支行的起诉不具备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主体条件即其不属于对原诉讼标的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或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因原诉讼标的是涉案土地及房产的租赁权争议,而交行天河支行主张的是对涉案土地及房产的抵押权,不是所有权,也不是使用权,即使交行天河支行在原诉讼进行时,也不能取得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或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地位而参加到原诉讼中去。根据交行天河支行的主张,他既不支持原诉讼原告的主张,也不支持原诉讼被告的主张,因此不属于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交行天河支行的起诉也不具备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事由条件,虽然其权益可能因生效裁判而受到损害——其享有抵押权的涉案土地及房屋可能因存在长期租赁权而导致拍卖价值降低而影响其债权的受偿程度,但其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原生效判决存在错误,因此未能满足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事由条件。综上两点,我院认为交行天河支行不满足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起诉要件,裁定对交行天河支行的起诉不予受理。交行天河支行收到我院送达的不予受理裁定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
【评析】
第三人撤销之诉是新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项新制度,该制度要具有可操作性和发挥它应有的效用,仅仅靠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是不够的,应该在最高院关于新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中予以完善,或者由最高院专门就这一制度出台一个司法解释,就像最高院专门就审判监督程序的适用问题出台一个司法解释一样。我们对该项制度的完善提出以下设想和建议:
1、受理条件和标准
我们认为,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受理条件除应具备起诉的一般条件外,还须具备五个条件,即上述我院在审查交行天河支行的第三人撤销之诉时所提到的五个条件:(1)主体条件;(2)客体条件;(3)事由条件;(4)原因条件;(5)期限条件。在限制条件方面,我们认为如果属于案外人申请再审或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应按照相关程序及规定进行受理和审判,不适用第三人撤销之诉程序。
2、当事人的排列问题
对于当事人的排列问题,我们认为应根据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原告在原诉讼中所处地位的不同而有所区别。如果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原告在原诉讼中享有的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地位,那么在第三人撤销之诉中,应将原诉讼的原、被告均列为被告,因为撤销之诉的原告在原诉讼中既不同意原告的主张,也不同意被告的主张,他的立场与原诉讼原、被告都是对立的,因此应将原诉讼的原、被告均列为被告,同时括号注明在原诉讼中的具体地位。如果原诉讼中还列有第三人,不论该第三人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还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该第三人的立场都是与第三人撤销之诉原告的立场对立的,因此,也应将原诉讼第三人列为被告,同时括号注明在原诉讼中的具体地位。
如果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原告在原诉讼中享有的是有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地位,因无独立请求权人的诉讼地位具有从属性的特点,他总是依附于原告或被告一方,通过支持一方当事人的主张来维护自己的利益,因此,原诉讼原、被告在第三人撤销之诉中的诉讼地位由他的主张是否与第三人撤销之诉原告的主张一致来决定。如果一致,那么原诉讼原、被告在第三人撤销之诉中就不列为被告,只按原诉讼中的诉讼地位列明,这同二审程序和再审程序同列当事人诉讼地位的原理是一样的;如果不一致,就将主张不一致的一方列为被告,这时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被告可能是原诉讼的原告,也可能是原诉讼的被告,同时括号注明其在原诉讼中的诉讼地位。原诉讼中如果还列有第三人,判断他在第三人撤销之诉中的诉讼地位亦同此理。
3、收费问题
对于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的收费问题,我们认为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原告在原诉讼中或者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或者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如果是前者,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前者在参加原诉讼时就应缴纳案件受理费,只是因为原诉讼合并审理而减半收费,那么现在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也应交纳案件受理费,因为不存在合并审理的情况,因此应全额交纳案件受理费;具体收费标准,如果诉讼请求只是单纯要求撤销原判决,按非财产案件收费,如果诉讼请求还包括其他财产请求,则按财产案件收费。如果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原告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因为他在原诉讼中就没有独立的请求权,在第三人撤销之诉中也不可能提出超出撤销原审裁判的诉讼请求,因此按非财产案件收费即可。
4、不予受理时的处理和受理后是否应中止原判决执行的问题。
我们认为,如果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第三人撤销之诉经审查后认为不应受理的,应像处理一般民事起诉一样,先口头告知当事人不予受理的结果和原因,如果当事人坚持起诉的,书面裁定不予受理,并允许当事人享有不服上诉的权利。如果法院决定受理当事人提出的第三人撤销之诉,原判决具有执行内容的,法院应主动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合议庭组成人员:梁建雄、廖雪梅、李少媚
作者:廖雪梅
作者单位:四会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