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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张某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案

发布日期: 2014-11-13

作者: 佚名

来源: 本站原创

阅读次数: 25756

 

——如何理解非法持有毒品罪案件中的构成要件

 

关键词 非法持有毒品罪   构成要件  行为  

裁判要点

非法持有毒品罪,是指明知是鸦片、海洛因或者甲基苯胺或者其他毒品,而非法持有且数量较大的行为。“非法”,是指违反国家法律和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持有”,是指对毒品实际占有、携有、藏有或者其他方式持有毒品的行为。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即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过失不构成本罪。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案例索引

四会市人民法院(2014)肇四法刑初字第185号刑事判决书

基本案情

四会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张某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向四会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四会市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

 2014年5月1日左右,被告人张以城在其位于四会市贞山街道白龙村委会白龙二村11号的家中时,案犯陈金荣(另案处理)拿了一袋毒品到其家中存放,被告人张以城明知是毒品而同意存放。2014年5月13日22时许,公安民警在案犯陈金荣的指认下,在被告人张以城的家中起获其存放的白色晶体状毒品31小包(共净重13.1克,经鉴定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电子称一把。

裁判结果

四会市人民法院2014年6月26日作出(2014)肇四法刑初字第185号刑事判决书:被告人张某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宣判后,被告人表示服判,不上诉。公诉机关表示接受该判决结果。该案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被告人张以城视国家法律,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13.1克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罪名成立,应予采纳。被告人张以城有自首情节,可从轻处罚。

案例注解

陈金荣把毒品“猪肉”存放在张某某的房间时,张某某并不知道这些物品是毒品,过了两三天后,问过陈金荣才知道是这些用感冒药提炼出来的,是毒品,会被警察抓的,也有问过怕不怕。被告人张某某认为大家是老表,是亲戚关系,且陈金荣答应过几天就拿走,其因法律意思淡薄,所以才没有报警。但是在存放毒品过程中也没有牟取非法利益,依法其不应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

非法持有毒品的构成要件是: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和公民的健康权利。侵犯的对象是毒品。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持有较大数量毒品的行为。毒品是违禁品,受国家严格的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持有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在现实生活中,有些行为人非法持有毒品,从而使毒品有可能在社会上得以流传,危害人民健康;还有一些为个人吸食、注射而非法持有较大数量的毒品,这不仅会严重损坏吸毒者的身体健康,而且有可能“以卖养吸”即吸毒又贩毒,事实上这已成为一些吸毒者维持毒品来源的主要方法。因此,在对吸毒者不宜以犯罪论处的情况下,对非法持有较大数量的毒品的人以犯罪论处,是很有必要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即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

按照《立案追诉标准(三)》第2条的规定应立案追诉的标准如下:(1)鸦片200克以上、海洛因、可卡因或者甲基苯丙胺10克以上;(2)二亚甲基双氧安非他明(MDMA)等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吗啡20克以上;(3)度冷丁(杜冷丁)50克以上;(4)盐酸二氢埃托啡2豪克以上;(5)氯胺酮、美沙酮200克以上;(6)三唑仑、安眠仑10千克以上;⑺咖啡因50千克以上;⑻氯氮卓、艾司唑仑、地西泮、溴西泮100千克以上;⑼大麻油1千克以上,大麻脂2千克以上,大麻叶及大麻烟30千克以上;⑽罂粟壳50千克以上;⑾上述毒品以外的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