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短信群发广告行为的认定
关键词:经营许可 市场秩序 非法经营
裁判要点:非法经营罪是指未经许可经营专营、专卖物品或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以及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案件索引:一审: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2014)肇四法刑初字第191号
基本案情:
从2013年5月份开始,被告人曾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通过购买短信群发器,并在网络上寻找广告公司,在未取得电信管理部门批准群发信息增值业务许可的情况下,为广告公司群发大量广告信息。截止被抓获时,被告人曾某某通过为广告公司群发广告信息,非法经营数额为96300元,从中获利4000多元。
裁判结果:
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31日作出肇四法刑初字第191号刑事判决书:被告人曾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宣判后,被告人没有提起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曾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未取得电信管理部门批准群发信息增值业务许可的情况下,为广告公司群发广告信息,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罪名成立,予以采纳。被告人曾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案例注解:
刑法第225条规定,非法经营罪是指未经许可经营专营、专卖物品或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以及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关于非法经营罪,主要有以下几种行为方式:
1、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为了保证市场正常秩序,我国对一些关乎民生、生命健康安全以及公共利益的物资实行限制经营买卖。所谓限制买卖物品,是指依规定不允许在市场上自由买卖的物品,如烟草专卖品、外汇、金银及其制品、金银工艺品、珠宝及贵重药材,等等。
2、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证件。经营许可证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是持有人进行该项经济活动合法性的有效凭证,无之则就属于非法经营。
3、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4、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如:非法买卖外汇、非法经营出版物、非法经营电信业务、非法经营互联网业务、非法经营彩票等。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的规定,国家对电信业务经营实行许可证管理制度,并将电信业务区分为两种:基础电信服务和增值电信服务。
本案中被告利用群发器发送手机短信息的行为,其实施过程都是以电脑、短信群发器为工具,结合相应的电脑软件向大量手机用户发送短信息。在此过程中,信息发送都是要通过基础电信运营商提供的电信网络来实现。因而这种利用了基础电信服务的行为应该属于《电信条例》中所要规范管理的“增值电信业务”。按照《电信条例》规定,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应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未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从事电信业务经营活动。
因此,被告人曾某某在没有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为广告公司群发大量广告信息,且非法经营数额较大,情节严重,构成非法经营罪。